近日,天津出台新规,调整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初始参保年龄,2013年开始由现在的18周岁调整为16周岁。而江苏、安徽、山东等地均已从去年开始陆续试点相关政策,这一提前缴纳养老保险的行为也被质疑是变相的“延迟退休”。
在社会普遍对“延迟退休”政策不满的情况下,一些省份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初始参保年龄,社保初始参保年龄提前,由过去的18周岁提前到16周岁,使得居民社保缴费年限延长两年。从表面上看,确实很像是变相的“延迟退休”,是政府部门在缓解社保基金缺口。但是,从政策本身来看,笔者认为,社保初始参保年龄提前并非完全没有合理性,实质上是一种合理化的改革,符合民意,有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其实社保法对于社保初始参保年龄并没有明确限制,只是按照各地社保初始参保年龄的政策规定,一般要求必须年满18周岁才可以购买社保。但是,众所周知,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企业可以招聘已满16周岁而未满18周岁的职工,而且社会上有着大量未成年工,尤其是在农民工群体中比较普遍。如果社保初始参保年龄起点是18周岁,言外之意其实就是讲未成年工被排斥在社保政策之外。换言之,就是即使已经工作了,有合法的劳动收入,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人群不能参加社保,合法权益遭受损失。从这个角度说,社保初始参保年龄提前,由18周岁提前到16周岁,实际上是与劳动法无缝接轨,是保障未满16周岁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一种合理性的政策规定,是在为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着想。
从政策本身来说,社保参保年龄提前与“延迟退休”之间,其实有着本质性区别,并不是“延迟退休”的替代品。一方面按照政策规定,虽然社保初始参保年龄提前了,但是社保对于非从业人员采取的是自愿原则,居民有权拒绝参加社保,可参加也可不参加,决定权完全在居民手中,这就意味着对社保初始参保年龄提前政策不满的人群可以不在18周岁之前参保,完全可以等到18周岁之后再参保。另一方面“延迟退休”实质性含义是居民少拿几年的退休金,而社保初始参保年龄提前,并不影响居民少拿退休金,而且虽然居民要多缴2年社保费,但是退休金标准比少缴2年社保费的标准要高。实际上按照社保政策规定,社保缴费年龄最低限制是15年,并不反对多缴社保费,相反是多缴多受益,缴的越多,退休金标准越高。从这个角度说,社保初始参保年龄提前政策并不算是占老百姓便宜的政策,公众不必过度解读,也不用反对和批判,认为政府在侵吞居民财富。
当然,不可否认,目前社保基金缺口的确越来越大,问题越来越严重,确实必须尽快弥补社保基金缺口。但是,延迟退休涉及整体经济发展以及养老金的管理、使用等问题,关系到全国的人口结构、总体就业状况、职工和居民收入现状,必须综合考虑。所以,笔者认为,各地政府出台任何一项缓解或弥补社保金缺口的政策和措施,都应当交由社会讨论,要听取公众意见,不要替代老百姓决策,只有公众参与的决策才能消除阻力和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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