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如果生大病,在基本医保报销之外,还可享受比例高于50%的二次报销——自去年7月1日起,我省在每个省辖市至少选择1个县(市、区)开展大病保险试点工作,该政策的实施,标志着我省医疗保障从“普惠”迈向“普惠+特惠”。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在现有试点基础上,今年我省将全面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工作,进一步减轻广大城乡居民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江苏的医疗保障水平一直走在全国前列,截至2013年末,全省城镇(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1426万人,新农合参保人数超过4300万人。相较于城镇职工医保,之前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在“保大病”这块尚存空白,我省大病保险的出台,从制度上补足了这块“短板”,筑牢了广大群众看病就医保障的网底。
去年,我省选择苏州、南通、连云港、淮安和宿迁五市以市为统筹单位进行试点,其他省辖市也选择部分县(市、区)开展试点。按照我省城乡大病保险制度的设计,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全体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员,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并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确定具体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具体支付比例由各地政府确定,最大限度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也就是说,大病患者在基本医保报销后,仍需个人负担的合理医疗费用,再给予实际报销50%以上。
记者了解到,去年南京市溧水区被确定为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首批试点地区之一,经过一年左右试点,该区大病保险兑付人数988人,兑付金额达503.78万元,个人最高补偿达到10万元。
个人不用额外缴费,筹资从医保基金中划拨
目前大病保险主要从基本医保基金中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5元的标准划拨,无需个人缴纳。我省提出,今后将根据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筹资标准、补偿比例等情况逐步提高筹资水平,逐步建立政府、个人分担的大病保险多渠道筹资机制。
与此同时,我省还鼓励职工医保参保对象纳入大病保险的地区,可结合个人账户功能拓展,健全大病保险多渠道筹资机制。
大病保险由商业保险机构来承办,年度收支向社会公开
在大病保险制度中,最吸引眼球的部分要数“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大病保险,交由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我省明确,大病保险合同由人社部门经办机构统一与中标的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合同应明确大病保险按年结算,大病保险资金结余超过合同约定盈利率以上部分返还医保基金或建立风险储备金。承办协议期结束时人社部门将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协议期内划拨资金进行审计。
由商业保险机构以保险合同形式来承办大病保险,记者了解到,这一设计初衷来源于苏南的“太仓模式”,其优势在于:能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特点,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制约;可借助商业保险机构在全国范围内统筹核算的经营特点,间接提高大病保险的统筹层次,增强抗风险能力;利用商业保险机构专业化管理优势和市场化运行机制,有利于促进提高基本医保的经办效率。
为了加强对大病保险的运营监管,我省还特别明确,各地建立大病保险信息通报制度,向社会公开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待遇水平、年度收支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对大病保险资金使用的监管,利用医保信息系统对大病保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督促商保公司及时足额赔付大病保险待遇。 (记者 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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