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一工伤职工向企业追缴12年社保金人社局不受理
职工将人社局告上法庭
中工网讯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是对劳动者向用工单位追缴社保金的时效限制,却没有具体的规定。日前,广东一劳动者孔均强向企业追讨12年前社保金一案,佛山市南海区人社局以“超过时效为由驳回”。于是,孔均强一纸诉状把人社局诉至法院。
孔均强是广东佛山人,退伍军人,1992年6月入职南海市某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2002年2月,孔均强发生工伤后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住院治疗,至今未恢复工作。
孔均强在职期间,用人单位未依法给他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其曾多次向南海区人社局申请参加社会保险未果。
2014年3月20日,孔均强向南海区人社局邮寄投诉书,要求责令镇计划生育局补办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和补缴1992年6月至2002年2月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南海区人社局收到投诉后,以超出查处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今年5月,孔均强一纸诉状将南海区人社局起诉至南海区法院,要求撤销其不予受理决定书,判决其重新作出行政决定。
孔均强认为,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和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参加和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没有时效的限制。南海区人社局以超出查处期限为由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对此,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凡新说,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按规定自用人单位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用人单位欠费之日在2011年7月1日前的,滞纳金分段处理。对于2011年7月1日以前的欠费,用人单位主动补缴或经责令按时补缴的,不应核定滞纳金;用人单位经地税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由地税机关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对于2011年7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的欠费,由地方税务机关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他认为,从上述规定看,从今年5月1日起,广东对于社会保险费欠费补缴的问题,可以突破两年时效限制的。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对追缴社保金时效问题均无具体规定。
笔者了解,佛山劳动者追溯社保获法院支持的案例以前均有发生。劳动者周某2004年9月8日向禅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举报用人单位没有为其办理1999年7月至2000年2月的社会保险,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周某没有在法定时效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告知书》。佛山市中院审理认为:周某举报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超过举报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孔均强向用工单位追缴社保金结果如何?本报将继续关注。(赵新强罗光贸)
“佛山一工伤职工向企业追缴12年社保金人社局不受理”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本文地址:http://www.shebaodata.com/xinwen/49471.html
为了社保知识的普及、信息的传播,中国社保网欢迎您转载分享。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
人众所周知,我国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是15年,但大部分人的工作年限却不止15年,也就是说,实际上的缴费年限远远超出15年;因此,即便增加缴费年限,对个人的影响也相对较...[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