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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提取出台新规:退休职工凭身份证和申请书即可清户

 字体时间:2014-06-18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本报讯(记者王雪威 通讯员邵俊琴)近年来,张家口市使用公积金购房的人数逐年增加,为方便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张家口市近日出台了新规定。

据了解,新规定是对2012年出台的《张家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补充和完善,主要针对退休职工公积金提取、死亡职工公积金提取、异地提取和非清户不超过15万元的提取四个方面作了调整。

退休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按照2012年《张家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需提供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新规定对退休证的提供规定得灵活,即通过身份证确认缴存职工已到退休年龄(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且该职工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状态的,可凭身份证和单位开具的清户提取申请书办理清户手续;不能确认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按照2012年《张家口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与死者关系证明、职工死亡证明文件、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者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还应提供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在新规定中,提取金额不足10000元的原则上由配偶办理提取,无配偶的由其顺序继承人办理提取,可不予公证;提取金额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为方便职工异地(张家口范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对符合提取条件而工作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不一致的缴存职工,可凭提取要件在工作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提取手续。

另外,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非清户提取,提取额度不超过15万元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确认审批后,即可办理提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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