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到超市买东西时,我们经常看到促销员热情地推销某些品牌的商品,但其实这些促销员大多不是超市的员工。当这样的促销员在超市促销期间因工受伤,应由谁承担责任呢?
宋女士与甲公司有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安排宋女士在乙超市担任促销员一职。后宋女士在乙超市工作时,不慎将右手压伤,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
由于甲公司没有为宋女士缴纳工伤保险,宋女士向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甲公司赔偿172400元,乙超市承担连带责任,仲裁委经审理后支持了宋女士的请求。乙超市不服该裁决向法院起诉要求不承担连带责任,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乙超市不承担连带责任。
焦点解读
1,促销员与供应商成立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认定首先要看双方的意思表示,即双方有无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在本案中,宋女士和甲公司签有《劳动合同》,从中看出宋女士和甲公司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
其次,要看促销员直接为谁的利益服务。在本案中宋女士促销的是甲公司的产品,显然其是在为甲公司的利益进行工作。
虽然超市对其供应商的促销员也会进行一定的管理,但这种管理不是劳动法上的管理,而是一种商业上的管理。
因此,该案中的劳动关系是由甲公司和宋女士建立的。
2,工伤赔偿责任应由供应商承担
工伤赔偿关系不同于侵权赔偿。工伤赔偿的前提是劳动关系的存在,在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只能由用人单位来承担。
在该案中,宋女士的劳动关系是与甲公司建立的,其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只能由甲公司承担。
而要求承担连带责任必须有法律依据,一般来说,在民事案件中只有共同侵权才能构成连带责任。
本案是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工伤赔偿责任并不存在连带责任。如果是民事侵权案件,且宋女士能证明甲公司和乙超市构成共同侵权,那么乙超市和甲公司才可能构成连带责任,但本案的诉由是工伤赔偿,显然不构成连带责任。
因此,超市促销员因工受伤,在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工伤赔偿只能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主张,超市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武慧琳 朱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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