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下班外出就餐后回家遭遇交通事故受伤,人社局两次审议作出撤销工伤认定的决定。杨先生将重庆市铜梁县人社局告上法庭。日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铜梁县人社局撤销工伤认定的决定,维持工伤认定的决定。
2012年9月的一个中午,在重庆市铜梁县某公司工作的杨先生加班到13点19分打卡下班。由于公司食堂已经关门,杨先生与一同下班的工友们在公司附近的餐馆吃过午饭之后才独自骑车回家。没想到的是,在回家途中,杨先生被一辆疾驶而来的小客车撞倒在地,肋骨骨折住进了医院。经交警部门鉴定,小客车驾驶员负主要责任,但是杨先生也要负次要责任。
2013年3月,铜梁县人社局认定杨先生受伤性质属于工伤,应按照工伤标准进行赔偿。但杨先生所在公司认为不能接受。根据该公司的申请,铜梁县人社局对杨先生交通事故一案重新审议,作出撤销工伤认定的决定。杨先生不服,遂向铜梁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杨先生下班时公司食堂已经关门,未用午餐的杨先生在下班途中用餐是人之常情,属于下班途中合乎情理的停留,并未改变其下班回家的目的地。据此,一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铜梁县人社局撤销工伤认定的决定,维持工伤认定的决定。
一审判决后,该公司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4月30日,重庆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魏 杰 杨青烨 景 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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