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治无望时放弃治疗 48小时死亡属视同工伤
■停薪留职后临时兼职 受伤申请认定可找新东家
■用他人医保卡为员工治伤 单位玩“金蝉脱壳”难得逞
由于《工伤保险条例》有明确规定,实践中针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认定工伤一般没有争议,可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停薪留职中兼职受伤”“受伤后用他人医保卡就医”等情形,认定工伤时往往会引起较大争议。对员工而言,稍有不慎即可能丧失申请认定工伤的权利。为此,笔者拟结合具体案例对这几种情况进行简要分析。
“临时雇佣”中工作受伤
符合劳动关系应属工伤
经老乡王某介绍,程某与张某被一家建筑工程公司临时雇佣,共同从事对施工路面的清洁工作。双方口头约定,程某、张某每晚7时至凌晨1时之间负责清扫施工路面土渣和污物,按日计算工资,每日12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不久,一天夜里,程某在清扫路面清洁时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公司以临时雇佣,且双方没有书面劳动合同,没有发放工资证明,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为由,拒绝申请工伤认定。后经程某家属申请,劳动部门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
分析:
本案,程某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并无障碍。争议焦点在于双方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依靠自己的劳动能力,在劳动过程中与单位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从事其分配的工作,并服从其安排。本案程某的工作时间、地点和工作内容均受用人单位安排、管理和约束,报酬也是用人单位给付,双方间已构成劳动关系。
救治无望放弃治疗
48小时死亡属视同工伤
吕某系一家建筑公司的木匠,一次在工地作业时,吕某突发疾病昏倒在工地。经送医院抢救,诊断为脑出血。接受手术治疗后,吕某因缺乏自主呼吸能力,只能靠呼吸机呼吸、靠升压药维持血压。在救治无望的情况下,吕某家属在医方事先拟定好的格式申请书上签字,吕某被放弃治疗,并于事发后不到48小时死亡。医院出具死亡证明为“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公司以“拒绝治疗”致患者死亡为由,拒绝报请工伤认定。后经家属申请,劳动部门以符合“视同工伤”情形作出工伤认定。
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
本案的焦点是“放弃治疗”是否属于“抢救无效”情形。本案有证据证明,患者术后只能靠呼吸机维持呼吸、升压药维持血压,其亲属感到生命无望时主动放弃治疗,确属无奈之举,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并且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内容也明确认定患者是经抢救无效死亡,因此,应认定为“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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