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李玉凤(化名)37岁,家住西安市菊花园饮马池巷。2009年7月1日,应聘到西安某物业管理公司工作,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时间为2009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工作岗位是门卫,月工资800元,公司按有关规定为她缴纳社会保险。
因工作原因受伤
李玉凤永远不会忘记2011年4月6日这个灰色的日子。下午四时许,工作地点的电动门出现故障,李玉凤拉门时被门带倒摔伤。因伤势不太明显,她没有去医院治疗,只是回家休息。过了两天,疼痛加重,她去药店买了些消肿止痛的药,还是没有去医院治疗。一个星期后脚面肿胀疼痛难忍,她这才去医院治疗,医生诊断为右外踝骨折。懂法律的人告诉她:上班时间在工作岗位上负伤可以算工伤。李玉凤找到某物业公司要求认定工伤,某物业公司要求她拿出工伤证明。因为她受伤后没有到医院治疗,没有诊断书,也没有病假条,因此,她拿不出任何证明。用人单位拒绝给她报工伤,并把她负伤后看病这段时间按事假处理,扣发了工资。她多次找物业公司协商,均无结果。时间过去了半年多,百般无奈,她拨打了西安市总工会信访室的12351热线电话。信访人员了解情况后告诉她,她这种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该算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李玉凤得到肯定的答复后直接去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
2011年10月20日,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李玉凤作出工伤认定。2012年2月27日,西安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李玉凤伤残等级为10级。属因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批准从2011年4月6日至2011年9月6日,为五个月停工留薪期。李玉凤不服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伤残等级结论,于2012年4月18日向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该厅维持原认定结论。李玉凤遂向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继续治疗。
2012年6月14日,西安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对李玉凤停工留薪期延长6个月。2012年1月30日至2月10日,李玉凤在西安红会医院住院治疗,因经济原因半个月后出院,又到门诊治疗。在这期间,用人单位未给李玉凤支付工资,医疗费用等。2013年2月5日,李玉凤向省仲裁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赔偿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拖欠工资等,共计人民币值130079.96元,并补办2012年6月30日至2013年1月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金。同时,她申请西安市总工会给予法律援助。
工会依法维权
西安市总工会信访室研究案情后指派律师徐冰为李玉凤的代理律师。徐律师认真查看了有关资料和案卷后取得大量的证据,其中有李玉凤和物业公司签订合同的复印件,该物业公司给李玉凤发放工资的工资表,还有该物业公司为李玉凤缴纳社保的证据等。经过半年多的时间,省仲裁委裁定:申请人李玉凤与被申请人某物业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某物业公司按月给李玉凤发放工资,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李玉凤因工受伤,某物业公司应向李玉凤支付拖欠工资14123.76元,降温和取暖费用16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9521.5元,共计人民币35245.26元。
李玉凤不服仲裁,于2013年9月15日,将该物业公司起诉到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西安市总工会信访室继续为她提供法律援助。
在这期间,李玉凤的病情更加恶化,又发现右距骨坏死。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右踝骨创伤性关节炎,右距骨坏死与工伤有因果关系,伤残等级已到了七级,再次住院治疗花费四万多元。
在一审庭审中,该物业公司颠倒是非,极力否认原告和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徐律师在法庭上出示了该物业公司与李玉凤签订的劳动合同、物业公司给李玉凤发工资的工资表,铁的证据证明了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又提出原告在红会住院十天后出院,再没有回公司上班,是自行解除劳动关系,把他们的责任推得一干二净。徐律师出示医院证明,证明原告由于经济困难的原因从红会医院出院,出院后一直看门诊,用证据驳斥了用人单位的不实之言。并强调:1、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工伤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和后续治疗期间病假工资。2、在工伤治疗期间被告不能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3、被告应当承担原告工伤的所有费用。
2014年3月12日,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原告在上班时间因工作原因导致右外踝骨折,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并十级劳动功能障碍,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原告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应由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被告支付原告工资、伙食补贴等共计人民币17430.44元。
李玉凤看着法院判决书,流出热泪。她说:“当初,因为自己不懂法,走了弯路,多亏工会为我提供法律援助,帮我打赢了官司,让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工会不愧是困难职工的‘娘家人’。” (张来周许大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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