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个人缴费窗口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依据其户口性质、本人户口所在城市政策是有所区别的,具体政策如下:
一、本市非农业户口人员
(一)2014年在个人缴费窗口参保人员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保值费用按照2013年补缴费标准确定。
注释:2014年补缴2013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收取保值费和滞纳金。2014年补缴2013年1月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分段收取保值费或滞纳金:符合补缴政策在个人缴费窗口补缴2011年7月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养老保险费的,按《社会保险法》规定收取滞纳金;个人缴费窗口补缴1993年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养老保险费的,按规定收取保值费。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1992年12月31日之前在本市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工作,并自1993年1月起在原企业参加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因企业关停并转、破产退出等原因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中断缴费人员,在个人缴费窗口补缴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记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可不缴纳保值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本人原有缴费记录等材料办理补缴手续。
(三)具有本市户籍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毕业生,毕业后从事灵活就业的,可在个人缴费窗口参保缴费,记入个人账户部分可不缴纳保值费。1998年1月1日之后毕业的城镇户籍毕业生,可自毕业次月起补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本人毕业证书、学籍档案等材料办理补缴手续。
二、本市农业户口人员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毕业生,毕业后从事灵活就业的,可在个人缴费窗口参保缴费,记入个人账户部分可不缴纳保值费。2005年1月1日之后毕业的农业户籍毕业生,可自毕业次月起补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本人毕业证书、学籍档案等材料办理补缴手续。
(二)在我市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十年的、或在我市用人单位就业并按月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5年且年龄35周岁及以下的,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在我市灵活就业的,可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非本市非农业户口人员
此类人员不能在我市个人缴费窗口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非本市农业户口人员
在我市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十年的、或在我市用人单位就业并按月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5年且年龄35周岁及以下的,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在我市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到最后一次在我市参保缴费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本报通讯员 宋小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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