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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缴保险员工工作时发病死亡 仲裁调解公司一次支付62万元

 字体时间:2014-06-18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本期点评嘉宾 卢彦民

【案情回放】2013年8月1日,李某被聘至一家汽车配件生产有限公司从事汽车配件加工工作,双方签订一份书面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约定李某试用期两个月,每月工资为3500元,同时,依法享受五险一金待遇。试用期转正不久,2013年11月12日李某在工作时因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而死亡。后李某妻子多次找公司协商要求申报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问题,但公司认为,突发疾病并非为工伤,故不同意为其申报工伤。在双方协商无果后,李某妻子自行为其申报工伤并经人社局最终确认为工伤。后李某妻子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核实该公司并未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李某父母均已过世,无子女,故在仲裁委主持调解下由该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合计62.5万元。

【案件评析】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卢彦民: 本案值得评析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突发疾病死亡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二、职工因工死亡,其工伤待遇该如何赔偿?

三、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职工发生工伤,其工伤待遇该由用人单位全部承担吗?

首先,职工在工作时间因突发疾病死亡可以依法被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这里明确提到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也就是说,工伤的原意是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情形,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部分非因工作原因发生伤亡的情形,同样享受工伤待遇,即视同工伤的情形。因此,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因突发疾病死亡,依法是可以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的。

其次,职工因工死亡,其享受工伤待遇在《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中有明确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的,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三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即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的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为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最后,用人单位未为职工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职工主张赔偿工伤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可见,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只要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也就是说,职工因突发疾病死亡被认定为工伤的,在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工亡待遇赔偿,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结合本案,职工李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突发疾病死亡被认定为工伤的,其依法可以享受工亡待遇。但李某所在的公司未为李某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李某的工亡赔偿待遇,应当由李某所在的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通讯员 潘晓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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