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在工伤、医疗、生育等保险方面,都有了新的突破。记者昨日从省人社厅获悉,该厅已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条文,起草了四个法规规章修订草案,分别为:《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修订草案稿)》、《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征求意见稿)》、《广东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上述四个修订草案已于近日在省人社厅厅公共网站“征集立法意见”专栏刊登全文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其中,最引人关注的莫过于“参保人失业期间应当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以及“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两项新规定。
焦点1 参保人失业期间 失业保险金帮买医保
原规定:
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继续参加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原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改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原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其失业保险金中代扣代缴。只有失业保险金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低于当地同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改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
新规定: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焦点2 丈夫单位参保 全职太太生育也能报销
原规定:
根据原有的生育保险政策,如果男职工的配偶没有参加生育保险,那么即便男职工本人参加了生育保险,其配偶生育时都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新规定:
新规明确,“职工未就业配偶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已办理失业登记或取得统筹地区规定其他证明的,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具体标准由所属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参照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水平确定。”
此外,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参保职工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累计缴费不足1年的,其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先由用人单位垫付。自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下月起,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后,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给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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