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根据以上规定,劳动监察的追诉时效为2年,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的,该2年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其次,劳动监察追诉时效的性质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该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还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之前,《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均未对清缴企业欠费问题设置追诉期。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界定,社会保险费缴纳属于行政征收范畴,其与行政处罚的性质并不相同,追缴社会保险费与违法行为的追诉和处罚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
因此,《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2月1日实施)第二十条规定的是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时效,而追缴社会保险费并不适用行政处罚相关追诉时效的规定,当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发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时,一方面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罚,另一方面有关部门仍然可以继续追缴社会保险费的历史欠费,法律法规并未对此限定追缴期。
可以,社保补缴方式:以个人名义参保的,如果漏缴不能够进行补缴,只有是单位原因造成的漏缴才能够进行补缴,并且补缴五险;如果单位没有做申报(没有给开户)的只能补缴养老;缴纳一段时间后,中断想补缴地可以找代理公司给补缴。
缴费单位(不含个体、自由职业者)漏缴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应带以下材料到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个案补缴:职工档案和养老保险手册;《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明细表等;其他相关材料。
为弥补因企业迟缴职工养老保险费,造成职工个人账户金额损失,补缴养老保险费按照济劳险字【1999】7号文件执行。计算方法如下:补缴金额=补缴时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应补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应补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缴费比例*补缴系数
可以。
入职没交社保现在才交可以追回工龄(工作年限),但要补交没交年限的社保费本金和利息。根据现行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凡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所以补交日期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
社保显示补缴可能会有以下原因:
1、单位已经完成缴费,但是分账需要一定时间,在分账为完成的情况下,个人社保缴费可能会显示补缴。
2、单位未按要求缴费,网上查询的为个人社保缴费情况,在单位未按要求缴费的情况下,可能会显示补缴。
为了不应该个人社保参保以及待遇的享受,建议大家在遇到社保查询异常情况时,及时联系单位社保负责人或者社保部门进行处理。
公司承担的社保部分个人不能做专项扣除。
因为个人所得税是个人应当缴纳的,是根据个人取得的收入减去费用扣除、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金额,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出的税金,这些减除项目都是个人已支付的金额。公司承担的社保部分已计入了公司的成本费用中进行了扣除。
因此,公司承担的社保部分个人不能做专项扣除。
社保强制追缴也就是单位没给劳动者缴纳社保,那么劳动者可以强制要求单位补缴。公司未缴纳社保的持续行为超过2年,要从违法之日起补缴;
社保部门追诉时,未缴纳的社保行为终了超过2年,那么已经超过时效;
出于维护职工权利,对于超过时效的情形,劳动者能够提供佐证材料的,公司还是要补缴的。
1,线上预约:微信公众号——深圳社保;
备注:选择公司所在的社保局
2,社保追诉期只有两年,想要追缴的朋友,要尽快完成。
3,准备材料:身份证,合同,银行流水即可。
备注:银行流水,只需要投诉起倒退两年的即可。
4,在预约时间去相关社保管理局。工作人员会询问是否愿意协商处理,如果个人同意,会和公司进行联系沟通。公司会派相关负责人致电个人,沟通完成,那么即协商补缴。沟通不一致,则由社保局入档跟进。
1、单位有代扣代缴社保费的义务,每个月从你工资里面扣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以上一年度你的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单位20%,个人8%。
社保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2、“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
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这里要注意的是“五险”是法定的,而“一金”不是法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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