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昨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通知》明确了人员范围和补贴标准。
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中的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低保家庭人员,以及需赡养(抚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按照当年最低缴费基数的75%给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其他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中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按照当年最低缴费基数的50%给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申请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至法定退休年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次申请补贴:补贴期满时,同时属于低保家庭和需赡养(抚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或单亲家庭两种情形的就业困难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时,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人员。
《通知》还明确了哪些情形需调整补贴比例或终止补贴。补贴期满且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变更不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人员,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记者 廖晨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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