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国办发〔2019〕13号,以下简称国家降费方案),4月3日国务院召开会议部署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根据国家降费方案精神及有关工作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医疗保障局结合我省实际,拟定了《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核同意,4月24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川办发〔2019〕27号),从2019年5月1日起执行。《实施办法》明确了以下降费减负政策措施: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5月1日起,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单位缴费比例统一降低至16%。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其间:失业保险总费率按1%执行;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23个月的统筹地区和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及以上的统筹地区,分别以2018年阶段性降低费率前的实际执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和50%。其中:去年已纳入工伤保险阶段性降费范围的,原则上继续实施;去年未纳入但截止2018年底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达到阶段性降费条件的统筹地区,按规定下调费率;阶段性降费期内,工伤保险费率确定后一般不作调整。
(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5月1日起,以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依据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继续逐年过渡,即2019年-2021年,分别以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0%、55%、60%进行核定;缴费基数上限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在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适当基数。2019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暂时保持不变,今后过渡措施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拟定,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四)稳定缴费方式。按照国家部署,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继续按现行征收体制征收,待国家明确移交时间、标准后,按规定做好移交工作。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各地不得自行集中清缴历史欠费,不得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
上述政策措施实施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下降15.8%、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下降20%、缴费基数上下限下降18%左右,失业、工伤保险继续保持较低费率,降费减负效果可期。
4月24日,省人社厅在全省减税降费助推工业高质量发展现场会上,就社保降费减负助推工业高质量发展作了发言,宣布了上述社保降费减负政策措施,表示将全力以赴确保社保降费减负政策措施落地落实,确保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
4月25日,省人社厅召开全省人社系统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视频会,动员、部署社保降费减负落实工作,要求全系统务必提高政治站位,采取坚决的态度和务实举措,确保从5月1日起,把社保降费减负的好政策兑现落实到每一户参保企业和每一位参保人员,努力让企业和参保人员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下一步,省人社厅将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宣传政策、开展调研督导、落实保障措施、优化经办服务,不断完善社保体系,在助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彰显人社系统价值、作用和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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