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社保局被责令清退社保档案费
2010年5月,在安徽省桐城市社保局二楼服务大厅,前来申办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发现,4号窗口玻璃上赫然贴着一纸《档案托管协议书》样本。工作人员说,新办社保只有先签订这份协议,按协议要求最低交纳600元档案保管费,才能开户进入正常社保办理程序。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最低缴费15年,一次性缴纳“优惠300元”。
此事经过媒体报道,激起强烈社会反响,安徽省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立即查处,纠错整改。桐城市社保局物价局当天就停止收取参保人员档案保管费;退还已收取的档案保管费。
社保部门不应收参保人档案代管费
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瑞福认为,办理养老保险的部门只应收取参保者的保险费用,从职能上讲,既然不是档案管理部门,就不应当收取档案管理费。在这个案例中,政府部门既是养老保险的承办主体,又充当中介的角色,档案管理费事实上是中介费,只不过是以档案管理费的名义收取。
“桐城社保局被责令清退社保档案费 社保部门不应”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本文地址:http://www.shebaodata.com/xinwen/341060.html
为了社保知识的普及、信息的传播,中国社保网欢迎您转载分享。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
人众所周知,我国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是15年,但大部分人的工作年限却不止15年,也就是说,实际上的缴费年限远远超出15年;因此,即便增加缴费年限,对个人的影响也相对较...[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