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向各监管局和多家养老保险公司印发《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整体来看,《办法》对养老保险公司的经营业务范围、公司治理、控股股东等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并明确了养老险公司定义,定位为“养老险主业”发展。
对于“养老保险公司”的定义,《办法》明确,所谓养老保险公司,是指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主要经营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和养老基金管理业务的专业性人身保险公司。《办法》强调,养老保险公司应当走专业化发展道路,积极参与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聚焦养老主业,创新养老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需求。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对养老保险公司可以经营的业务范围进行了明确。养老保险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以下部分或全部类型业务:一是具有养老属性的年金保险、人寿保险,长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二是商业养老金;三是养老基金管理;四是保险资金运用;五是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养老保险公司能否经营上述五项业务,与其注册资本有关。同时经营前两项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亿元;同时经营前三项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亿元。养老保险公司业务范围超出规定的,应当自《暂行办法》印发之日起三年内完成业务范围变更。从养老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看,目前,仅1家养老保险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处在较低水平,大部分养老保险公司注册资本在30亿元及以上。
同时,《办法》还对养老保险公司的股东提出了一定的要求,非金融机构不得成为养老保险公司控制类股东。
在引导养老保险公司稳健投资方面,《办法》要求建立长期绩效考核机制。具体来看,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以聚焦养老主业为导向的长期绩效考核机制。商业养老保险和养老基金管理等业务的投资管理考核期限不得短于3年。
在经营规则方面,《办法》明确了养老保险公司不得经营的业务。“养老保险公司应当主要经营与养老相关的业务,包括养老年金保险、商业养老金、养老基金管理等,不得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和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
此外,《办法》还要求,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加强资金管理,实现不同类型业务的资金运用有效隔离,禁止资金混同管理。养老保险公司应当遵循长期性、稳健性、收益性原则,防范资金运用风险。
众托帮联合创始人兼总经理龙格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办法》明确了相关制度规范,有利于养老保险公司聚焦养老主业,走专业化发展道路,积极参与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创新养老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需求。
北京工商大学中国保险研究院副秘书长宋占军也指出,各类专业保险公司的设立初衷是探索某一类专业性保险业务的发展,此次《办法》,包括《关于规范和促进养老保险机构发展的通知》,均要求养老保险公司聚焦主业,真正实现养老保险专业化发展。
“监管新规:养老保险公司应聚焦主业,不得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本文地址:http://www.shebaodata.com/xinwen/334283.html
为了社保知识的普及、信息的传播,中国社保网欢迎您转载分享。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
人众所周知,我国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是15年,但大部分人的工作年限却不止15年,也就是说,实际上的缴费年限远远超出15年;因此,即便增加缴费年限,对个人的影响也相对较...[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