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省印发《关于建立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明确自今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失业保险省级统筹。
建立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是加快推进失业保险强基固本,强化失业保险保障功能,增强制度统一性、公平性,让人民群众更多更公平共享经济社会发展和制度建设成果的有力举措,将以政策制度助力稳就业保民生。
《意见》明确,统一参保范围,保障参保对象平等参加失业保险、公平享受待遇。规范缴费基数,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其本人工资,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个人月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和60%确定上下限,规范缴费单位如实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全省失业保险金将按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90%顶格执行,扩大受益范围,月人均标准达1700元以上。
提高基金统筹层次,建立基金省级统收统支机制,实行省级统一集中管理、统筹调度使用,基金收入及累计结余按期全额归集至省级财政专户,基金支出由省级统一拨付,“收支两条线”全额缴拨。规范预算编制执行,按照“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科学确定预算指标,严格约束预算执行。压实各级政府责任,建立事权与财权相匹配、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省、州(市)、县三级政府责任分担机制,上年末全省失业保险基金备付能力低于24个月,启动三级缺口分担机制,有效均衡各地负担,防范化解基金支付风险。防范基金安全风险,推动建立政策、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的基金监督风险防控制度,健全完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确保基金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
《意见》要求,实行失业保险业务归口社保经办机构管理,整合经办力量,简化经办流程,提供“只进一道门、只到一个窗、最多跑一次”的经办服务,提升企业群众办事体验感和满意度。(记者 李海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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