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体系图:
目前,我国正在建设以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为统领,行政监督、专门监督、社会监督和社保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共同组成的监管体系。
一、社会保险(保障)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社会保险(保障)监督委员会一般由政府领导担任主任,有关部门和企业代表及专家构成,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一个议事协调机构。截至2007年初,我国已有27个省成立了社会保障(保险)监督委员会,他们受所在省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社会保险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社会保险相关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全省社会保险监督工作,依法组织对社会保险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征缴、管理、调剂、运营和支付情况实施监督。当前不少地市也成立了社会保险(保障)监督委员会。
二、行政监督
劳动保障部是负责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最高职能机构,主管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具体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方式包括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现场监督是指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实施的实地检查,分为定期监督、不定期监督和举报案件的查处。非现场监督是指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单位报送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数据资料进行的检查、分析,分为常规监督和专项监督。
三、专门监管
财政部主管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的财政监管,并在各地设立特派专员办负责辖区内社保基金的财政监管。财政部门的监管主要是通过收支管理、预算管理、财政补助、结余资金管理和税收优惠等方式对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参与社会保险体系的总体设计,协助筹集社会保险基金,完善社会保险财会管理制度等。
审计署主管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的审计监管,并也在各地设立特派专员办负责辖区内社保基金的审计监管。审计部门的监管指的是各级审计机关,根据会计记录等有关经济资料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审核和稽查社保基金保管单位的财政收支、经济效益和财经法纪的遵守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提出审议报告,以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促进廉政建设的活动。
四、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主要是指工会、企业、职工、新闻媒体等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批评和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信访、新闻宣传、舆论“曝光”、民主协商等形式对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进行监督。
五、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是指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对系统内部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及业务行为进行规范、监控和评价的方法、程序、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由组织机构控制、业务运行控制、基金财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等组成。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各级经办机构要寓内控办法于业务操作流程之中,建立岗位之间、业务环节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要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内控机制的有效运行。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经办业务工作的监督控制,有效堵塞社保基金“跑、冒、滴、漏”,切实提高管理水平。
(中国社会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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