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德国从业的医生必需上医生责任保险和医疗事故保险。
医生责任保险和医疗事故有些类似于机动车的第三者责任险,当汽车出了事故给付赔偿金的是保险公司,而不是司机,仲裁的是交通警,既不是保险公司,也不是司机。医生上了医疗责任事故保险出了医疗事故,由专门机构仲裁,保险公司赔偿。这样如果医生责任,病人也可从保险公司得到些赔偿。因为所有的医生都要缴纳医疗事故保险,保险公司有基金积累,一般都能给付,不由医院和诊所给付,法院仲裁后,医院和诊所也不会因为有了医疗事故而倒闭。
医生责任保险包括很多,简单的说病人在诊所厕所摔倒碰伤的治疗的赔偿都包括。医疗事故保险是医生的错误给病人造成的伤害的赔偿。这样在医院和诊所的医患纠分就会少许多。但这样弊病也很多,因为赔偿法律是很严格的,病人一方必须提出可靠的证据以证明是医生进行了错误的治疗。复杂的证明过程让许多上诉的病人或者家属疲惫不堪。病人是很难拿出证据的,病人如果想请别的医生帮助证明,可以说基本不会有医生会出面作证。
病人可向一个叫“医疗事故调解处”的机构求助。医疗事故调解处是德国设立的专门负责医疗事故庭外解决的机构,由各州的医生协会单独或者几个州的医生协会联合设立。这是一个独立的机构,职责是从调解民事纠纷的角度来处理医疗事故,以判断医疗事故中医生有无责任、责任大小以及赔偿数额。医疗事故调解处的工作人员由法律界人士和医生组成。在接到病人关于医疗事故的陈述报告后,医疗事故调解处会根据情况组成一个专家小组,而该小组中必定有一名医生与涉嫌造成事故的医生从事相同的专科,以保证对事故发生的过程进行专业鉴定。但专家小组必须在得到病人和医生的双方同意之后才能开展工作。
设立医疗事故调解处的好处主要是在发生医疗事故后,尽可能免去当事人打官司的漫长历程与昂贵费用。类似的案件如诉诸法院,短则三、五载,长则十年以上或许能够解决;而医疗事故调解处的调解一般都能在一年之内完成;其次,由于该机构的办公费用都是由医疗保险公司支出,因此病人或家属在求助的时候,几乎不用支付费用。另外,由于避免了患者与医生之间“对簿公堂”,也有利于整体医患关系的和谐。调解处对事故的最后处理意见只是建议性的,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当事的任何一方不同意该处理意见,仍可诉诸法律。
发生医疗事故的病人或者其家属可以对引发事故的医生进行民事以及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主要是确认当事医生是否需要向病人进行赔偿以及赔偿多少的问题,刑事诉讼则关系到是否会对这名医生进行刑事处罚。不过,病人胜诉的概率非常小,而且这一过程复杂且费用昂贵,很多人根本耗不起。
比如有个医生应该锯病人的右腿,而他锯了病人的左腿,官司打了好几年,最后结论是病人两条腿都有同样的病,最后都要锯。再比如有位公派的中国留学生患了脚气感染,医生给他做了化验告诉他,一个星期后看是什么病菌再开药,可三天后他就感染转败血病死了,大使馆都出了面,没办法!因为化验后开药是正确方法,这名医生不能象很多医生那样开些洗药和广普抗生素只是因为他经验不足。无奈,他的父母只能捧着他的骨灰盒回家。
在德国每年有两万多人因不能得到正确、及时的治疗而丧生,德国各级法院每年受理的医疗事故案件近三万起。多数病人或者家属在打官司的“持久战”中吃尽苦头,为此而耗尽家产的病人家庭也不罕见。在模棱两可的情况下,法院一般都作出有利于医生的判决。法院裁决的案件中只有大约10%判定病人一方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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