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7月公布,8、9月培训宣传部署,10月正式实施。
烟台市芝罘区新海阳社区书记、主任赵梅带着辖区居民的疑问来到对话会,对此,烟台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事业处主任孙振田给予了详细的答复:“《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于2008年7月22日以市人民政府第109号令予以公布,市政府高度重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将其列入2008年市政府为民服务十件实事之一。8月、9月份将进行工作人员培训、政策宣传和参保人员信息采集、登记等工作,10月1日开始正式支付待遇。”
据了解,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范围外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主要包括:中小学阶段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及其他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居民,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城镇居民,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在个人和家庭缴费的基础上,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一老一小”的具体标准为:中小学生每人100元,其中个人缴纳40元,财政补贴60元;老年人每人360元,其中个人缴纳150元,财政补贴210元;一般居民每人360元,其中个人缴纳280元,财政补贴80元。低保户按照同类人群的90%标准进行缴纳。对于“三无”人员,在同等基础上个人缴纳5%,财政补贴95%。
目前全市13个县市区已开始推进这项工作,并将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相应地提高缴纳标准,逐步进行市级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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