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王女士所在的公司因经营不善倒闭了,她和同事们的社保上到7月。8月,王女士顺利找到了新工作,公司办理完签订合同等各类手续就到了9月,9月才为王女士上社保。这样,王女士8月的社保就断缴了一个月,公司答应为她补缴上个月的社保。
那么,具体要如何操作呢?
社保补缴只能单位操作
社保一旦断缴,对职工享受待遇、购房购车等都有很大影响。依照北京市相关政策,社保如果断缴了,不能以个人名义进行补缴,补缴必须是参保单位进行操作。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职工社保断缴,用人单位应为职工办理补缴业务。
王女士的社保断缴,非本人原因,并与公司协商一致,公司愿意为她进行社保补缴,因此王女士这一个月的社保是可以补上的。
近3个月的补缴
企业可网上操作
依照法律和政策规定,王女士公司在8月时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公司应当从8月起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并可通过网络渠道办理。政策规定,参保单位可为职工补缴近3个月的社保,比如:单位6月增员,可网上申报补缴该职工3月、4月、5月的社保费。
具体可以这样操作:
进入“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在【系统登录】下的【单位业务】模块内【登录】。
在弹出的浮框内点击【单位业务-登录】按钮,进入登录界面,选择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扫码登录。
在左侧【申报业务管理】模块下,选择【单位申报个人补缴】业务,点击【新增补缴】进入,输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姓名】。选择【补缴年月】起止日期,输入【申报工资】后点击【查询】,勾选补缴月份,点击【个人补缴申报导入】。系统弹出确认信息提示,点击【确定】按钮后,系统显示个人补缴申报导入反馈界面。
再次点击【单位申报个人补缴】业务,勾选个人补缴信息汇总记录,点击【汇总提交】,查看业务反馈结果。
参保单位在操作时需要注意,自2020年11月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保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单位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业务后,应按照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按时足额完成缴费。
超3个月的补缴
需提交相关凭证
依照政策,补缴2011年7月之前社保,需要行政部门审批材料。
补缴2011年7月之后社会保险费的(不包括补缴近3个月的情形,且补缴累计不超过3年的),需要提供补缴期间的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等材料。
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需要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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