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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出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扶持政策(杭政办函[2008]388号)

 字体时间:2008-11-30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杭州:出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扶持政策(杭政办函[2008]388号)

近日,杭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农办拟定的《杭州市扶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意见》(杭政办函[2008]388号,以下简称《意见》),实现了我市就业政策的首次向农村延伸。《意见》以引导和扶持我市农村劳动力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为重点,出台了多项帮扶政策惠及农村就业困难人员。

绝大部分农村劳动力“亦工亦农”

据2005年农村劳动力资源调查,我市农村劳动力实现就业率达95.2%,但实现产业转移的不到50%,绝大部分处于“亦工亦农”的半转移状态,转移就业统筹管理难,基本处于无序状态。

为有序引导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保障农村劳动力合法权益。《意见》要求完善城乡统筹的就业管理服务体系,加强我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工作,将持《杭州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的人员列为转移就业引导和扶持对象,将其中农村低保人员、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农村“4050”人员、农村复转军人和农村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列为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实施重点帮扶。《意见》对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提出乡镇(街道)要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到位,行政村(社区)要做到工作、场地、人员三到位,并要求建设城乡一体的公共职业介绍体系,规范职业中介服务行为,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创造条件。

鼓励兴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困难是其生活困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增加农民收入,说到底是要扩大农民就业。从全市的就业形势看,一方面转移就业难度大,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关系紧张,经济危机也正逐步对就业产生难以估量的不利影响;另一方面农业内部就业空间不断缩小,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意味着“离土又离乡”,影响了转移就业的积极性。

为促进农村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就业,《意见》鼓励兴办农业加工、来料加工等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扶持种养殖业基地和休闲农家乐的发展;要求加强我市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带建设,鼓励发展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推广适合家庭手工加工的项目,进一步挖掘农业内部就业潜力。《意见》同时鼓励农村劳动力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在家政服务等行业进行全职或临时性就近就地转移就业。

多项帮扶政策惠及农村就业困难人员

根据2008年杭州市农村就业困难人员补充调查,我市主城区共有农村就业困难人员2.52万人,萧山、余杭和五县(市)共有农村就业困难人员62.41万人,农村低收入家庭劳动力5.0万人。调查发现,这部分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往往年龄偏大、文化偏低、能力偏弱、身体偏差、技术偏少,存在着致富无门、致富无方、增收难度相当大的实际情况。为解决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问题,《意见》建立政策扶持体系,从就业、培训、创业和权益保障等方面制定了具体政策,主要有四大亮点:

一、明确用工和社保补助。《意见》规定,市区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除市和区各级机关、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外)等用人单位招用我市已办理求职登记的农村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每月发放工资标准不低于市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120%的,给予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两项合计4000元。

二、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开发勤杂岗位、协管岗位吸纳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意见》规定,市、区、街道(乡镇)各级机关、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吸纳农村就业困难人员转移就业的,视同吸纳城镇持《就业援助证》人员就业。

三、确定开发农村公益性岗位。《意见》规定,鼓励开发农村公益性岗位,农村公益性岗位纳入各级财政补贴范围。

四、建立农村低保人员待遇渐退机制。《意见》规定,已办理求职登记的农村低保人员实现转移就业,并符合条件的,自就业之月起24个月内,其劳动收入在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以下部分不计入家庭收入。以此鼓励农村低保人员通过就业增加收入,改善生活状况。

 

(来源:每日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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