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SHEBAO.COM)中国社保网报道,由于北京市2009 年职工平均工资发布晚于往年,2010年9月16日,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补缴各项社会保险基数差额和补发相关待遇差额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40号),对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基数差额和补发相关待遇差额工作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详细说明。
一、社平发布时间
北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通常在3、4月发布,北京市社会保险基数核定一般在4月进行,从4月起至次年3月统一按新的缴费基数执行;此阶段基数上下限也依据新发布社平工资的一定比例来计算确定。
但北京市2009年社平于2010年7月才正式公布,比往年正常时间推后3月。4-6月只能先暂时按旧基数上下限扣缴。
二、本次补缴差额主要涉及“两头”人员
由于社平主要影响基数上下限标准,所以补缴差额主要影响“两头”人员,即超上限的和低下限的。
在正常缴费单位参保,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低于2010年各项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下限、高于2009年各项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上限的缴费人员。
(1)个人上年月均工资低于养老保险缴费下限1615元的,应按1615元标准补差
个人上年月均工资低于失业保险(城镇职工)缴费下限1615元的,应按1615元标准补差;
个人上年月均工资低于工伤保险(城镇职工)缴费下限1615元的、农村劳动力2422元(含社区专职)的,应按1615 元、2422元标准补差;
个人上年月均工资低于生育保险缴费下限2422元的,应按2422元标准补差;
个人上年月均工资低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下限2422元的,应按2422元标准补差;
(2)个人上年月均工资高于11178元的参保缴费人员,应按12111元标准对各项社会保险补差。
三、在职未有异动调转的,10月统一托收。
2010年4至6月期间未发生调转的人员,其缴费基数补差数据经市社保中心统一生成,并于2010年10月由社保经(代)办机构对其所在单位进行托收。
四、发生调转的,由本人交原单位后进行补缴
2010年4至6月期间发生调转人员,其调转前缴费基数补差部分,由本人回原单位(社保关系不用转回原单位)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后由原参保单位进行缴费基数补差操作。调转后应缴费基数补差部分经市社保中心统一生成,在现单位下统一进行缴费基数补差操作。
五、补缴差额需五险同时进行
参保单位及其参保人员涉及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补差操作需同时进行。
六、补发待遇主要涉及养老、工伤、生育等待遇与基数有关的险种
(一)养老保险
1.2010年1至7月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待遇的退休人员(不含缴费基数补差人员),参照往年1至3月因社平调整的方式处理。
2.对于2010年4月之后参保单位已经为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缴费基数补差业务由参保职工退休前所在参保单位进行统一补差,补差后由行政部门重新核准退休待遇并补发差额部分。
3.对于2010年4月之后已经转人社会化管理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采取自愿原则,本人回原单位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后,由所在参保单位进行缴费基数补差操作,缴费基数补差后由行政部门重新核准退休待遇并补发差额部分。
4.2010年4月之后退休前在职介、人才机构个人委托存档缴费及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新增退休人员,采取自愿补缴的原则,如按新的社平工资标准补缴差额部分的,可由行政部门重新核准退休待遇并补发差额部分;
5.截止到2010年11月15日仍未申报缴费基数补差额部分,将在2010年12月16日为其按新社平标准调整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中的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其补发差额部分于2011年1月进行支付。
(二)工伤保险
2010年1至7月涉及到使用旧社平核准的工伤待遇按新社平重新核准,补发差额部分;涉及缴费基数补差的工伤人员在补差后重新核准工伤待遇,补发差额部分。
(三)生育保险
因2010年4至6月社平工资调整,涉及补基数差的参保职工,缴费基数补差后调整生育待遇,补发差额部分。
七、京社保发[2010]40号全文
中国社保网首发京社保法[2010]40号文件全文。请各位社员朋友到如下地址查阅文件原文,也欢迎到论坛交流补差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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