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我省明确了流动人口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操作办法,流动人口是否在居住地参加社保,要结合在居住地居住时间是否超过30天,以及个人意愿等因素综合确定。
省人社厅明确,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下的,在本人所在单位或户籍地按现行规定参加社保。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30日及以上的,则要分情况参加社保。比如,流动人口系单位职工的,随所在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并享受相应的社保待遇。流动人口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的,根据本人自愿,可在居住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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