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社会保险金将被追究刑责近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解读了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解释公告,骗取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属于诈骗公私财物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含义及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社会保险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金、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此次法律解释,明确了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等社保金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中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是对《刑法》内容的补充和细化。
针对我市近几年来曾发生的个别骗取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待遇问题,市人社局负责人提醒,这次法律解释,为社会保险金和社会保障待遇戴上了“紧箍咒”,同时为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划出了“红线”,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要触及这条“红线”,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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