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4日,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总结去年大病保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今年全面开展大病保险工作,在今年12月底之前,21个市(州)全面完成大病保险应保人群全履盖。
据悉,大病保险将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的协同互补作用,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在控制医疗费用方面的专业优势,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将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促进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逐步解决。
年人均筹资10-40元
城乡参保(合)居民不再缴费
《通知》指出,开展大病保险以市(州)为统筹单位,建立覆盖城镇和农村居民的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
至于参保资金方面,《通知》明确规定,其保险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列支,城乡居民参保(合)人个人不缴费。筹资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每人每年10—40元,具体筹资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测算后自行确定或通过招标确定。
总体支付比例不低于5成
报销水平将逐步提高
《通知》要求,大病保险对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需个人承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报销的起付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
在报销比例方面,规定总体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具体支付比例,也可分段制定最低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原则上不设最高支付限额。随着筹资能力增强和保障水平提高,将逐步提高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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