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省出台《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自5月1日起实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对此,本报记者采访了市税务局有关负责人,对社会保险费率具体怎么降、为企业和职工带来哪些实惠、税务部门如何落实等问题作了解答。
问:这次降费主要采取哪些政策措施来减轻企业负担?
答:这次降费主要采取三个方面的措施来减轻企业负担:一是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目前的19%降到16%。将目前正在实施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于2019年4月30日到期后再延期一年至2020年4月30日,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执行1%的总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继续按基金可支付月数分别下降50%、20%及不下降。截至2018年底,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5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2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18个月后,停止下调。二是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2019年5月1日起,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三是稳定征缴方式。社保缴费仍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现有的社保部门核定、税务部门征收的征缴方式,确保工作不断、秩序不乱。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不得自行对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
问: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将为企业和职工带来哪些实惠?
答:缴费基数是影响企业和个人社保缴费负担的重要参数。自2019年5月1日起,我省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主要考虑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比原政策规定的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能够更合理地反映参保人员实际平均工资水平,以此来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工资水平较低的职工缴费基数可相应降低,缴费负担减轻。部分企业特别是部分小微企业或劳动密集型企业,不少职工按照缴费基数下限缴费,企业缴费负担也可进一步减轻,能更多受益。
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及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每年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税务局、医保局、统计局统一公布。缴费基数每年申报调整一次,使用期限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2019年5月至6月,可以按照2017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申报调整缴费基数。
问:税务部门将采取哪些措施来保障降费政策落实?
答:为保障缴费人应享尽享降费红利,税务部门将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强宣传辅导。通过新闻媒体、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两微一端”、在线访谈、纳税人学堂等,全方位、立体化、多维度做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的宣传和辅导工作。二是优化缴费服务。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征缴流程、减少工作环节、简化手续资料、压缩办理时限,并在现有缴费渠道不变的基础上,继续完善和拓展缴费人客户端、电子税务局、网上银行、自助终端、委托代收等不同的线上、线下缴费渠道,为缴费人提供多元化的缴费方式。三是强化统筹协调。加强与人社、财政、医保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常态化的工作协调机制,确保部门间工作衔接顺畅和降费政策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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