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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起,江苏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统一降至16%

 字体时间:2019-05-01来源:扬子晚报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4月30日印发《江苏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经江苏省政府同意,自今年5月1日起,将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降至16%。经测算,降费后今年可给企业减负约229亿元。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不变。

《实施方案》明确:自2019年5月1日起,将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降至16%。此前,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我省自2016年5月1日起阶段性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费率降至19%。此次我省明确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费率降至16%,不设条件,也不是阶段性政策,而是长期性制度安排,政策力度大,普惠性强,减负效果明显,预计2019年全年可为企业减负229亿元。同时,由于目前养老金计发主要与个人缴费水平和缴费年限挂钩,因此,此次降低单位缴费比例不影响到参保人员个人待遇计发,且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江苏省今年还要继续上调退休人员养老金,让退休人员充分分享改革发展成果。

职工医疗、失业、工伤保险费率也将继续阶段性降低。《实施方案》明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15个月的统筹地区,可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0.5—1个百分点,执行期限至2019年11月30日。失业、工伤保险现行的阶段性降费率政策到期后再延长一年至2020年4月30日。江苏省从2013年8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费率分三次由3%降至1%,其中单位缴费比例由2%降至0.5%,个人缴费比例由1%降至0.5%。此外,2015年以来,两次调整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后,全省工伤保险平均费率从1.2%下调到0.7%。此次延长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预计2019年全年可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负担分别为140亿元、28亿元。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也将有所调整。自2019年7月1日起,统一按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缴费基数也是影响企业和个人社保缴费负担的重要参数,江苏省已于2017年起先行将社保缴费工资下限调整为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此次同步调整社保缴费工资上下限,有助于适当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并适当减轻低收入参保人员的缴费压力,避免对低收入群体的“制度性挤出”。同时,《实施方案》明确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这也与国家最新要求和江苏省原有做法保持一致。需要强调的是,江苏省将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研究制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过渡措施。新办法出台前,待遇计发参数暂时不变,确保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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