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疗保障局日前公布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保障领域信用管理工作,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公开曝光、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等惩戒措施。
近年来,医疗欺诈骗保等现象不少,形式多样,既有医院通过假住院、假诊疗、假病人的“三假”模式骗保,又有个人将医保卡当购物卡、住院不出钱反拿补贴等形式骗保;既有明目张胆地欺诈,又有经技术包装后的隐性骗保。医保基金需开源节流,如果打击欺诈骗保得力,将能够节约不少资金。
目前,发现骗保等行为后,普遍采取的方式是,拒付医保基金,退回已给付的款项,暂停或中止医疗机构或药店的定点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处理。处理方式上比较单一,力度也不大,导致一些机构和个人愿意铤而走险。
相比之下,上述征求意见稿有不少新提法,让人眼前一亮。比如,对骗保的医疗机构,不仅要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障基金、中止医保服务协议,而且要给予违法数额两倍至三倍的罚款;对于骗保个人,可暂停其联网结算待遇不超过12个月,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既要追款,还要罚款,这意味着,骗保“只赚不赔”将成为历史,即使算经济账,都不值得再冒险骗保。
更值得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拟将医保监管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对违反医保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征信方面的联合惩戒。也就是说,这个监管条例一旦实施,机构和个人若再出现骗保等行为,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受到当前“老赖”一样的对待,一次套保的不当得利,远远抵不上失信联合惩戒带来的损失,打击骗保的震慑力将随之大增。
骗保是典型的失信行为,且与其它失信行为相比,这类行为侵害的是“救命钱”,性质更加恶劣,打击也更具紧迫性。将这类行为纳入信用体系,像公布“老赖”名单一样,定期曝光,正是用鲜活的案例警示医疗机构和个人,“救命钱”绝非唐僧肉,立法和信用体系等多重防范堤坝建立之后,谁再揩医保基金的油,谁就将付出沉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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