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5月1日起,各地可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原规定的20%降至16%。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的具体配套措施,核定调低社保缴费基数,各地由过去依据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改为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使缴费基数降低。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本省平均工资60%至300%之间自愿选择缴费基数。
核定调低社保缴费基数,改变社平工资的计算口径会给企业职工的参保缴费带来什么变化?很多人感到很疑惑。
“这当然是一件好事。”51社保创始人兼CEO余清泉表示,过去,很多地区都是以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社保缴费基数,但社会上还有大量的私营企业,很多私企职工的收入要低于非私营单位职工,但计算社保缴费基数时,没有把私企职工的工资算进去,这就导致这部分的人工资“被平均”、“被拉高”了,私企员工要按照比自己实际收入高的标准去缴纳社保,增加了他们的负担。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7年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显示,非私营单位为7.43万元、私营单位为4.58万元。
余清泉告诉记者,在就业群体当中,除了在岗职工之外,还有少部分因为休假、生病等各种原因造成的待岗职工。但是,统计社平工资时也采取“被平均”的方式,即按照较高的标准缴纳社保。现在,改为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则可以更加真实地体现就业人员的工资水平。
“不过,这个政策并不涉及所有参保人员,只是关乎其中一部分人的利益。”余清泉说,一般来说,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当年的社保缴费基数,缴费基数的计算跟社平工资并无关系。涉及到社平工资的主要是缴费基数的上下限。收入较高,超过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参保人员按照3倍工资缴纳;收入较低,未达到平均工资60%的参保人员,按照基数的60%缴纳。这也就是社保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此外,还有大量的灵活就业人员通过人才或职介机构参保,自己可以选择在上下限之间选择缴费基数,大多数人也都倾向于选择下限。因此,社保缴费基数计算口径的变化主要影响收入较高、收入较低以及灵活就业人员。
据介绍,在社保待遇上,这个政策的变化对参保人员的医保没有什么显著影响。一直以来,养老保险都是秉承多缴多得,少缴少得的原则,基数降低了,缴费少了,将来的养老金也会相应少一些。缴费与待遇都是权利义务对等的结果。
在这方面,本市开展得比较早,1991年至2005年计算社平工资时还没有纳入私营企业,到2006年至2009年则纳入私营企业。2010年起,逐步将个人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纳入计算范围。
本报记者 代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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