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5月1日起,各地可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原规定的20%降至16%。
为落实降社保费率政策,3月2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首个议题便是明确具体配套措施,决定核定调低社保缴费基数,各地由过去依据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改为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使缴费基数降低。
为何将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纳入统计口径?核定调低社保缴费基数影响几何?针对职工关注的诸多问题,《工人日报》记者连日来持续采访多位专家进行解读。专家认为,此举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社保缴费负担,增加低收入群体到手的收入。
减轻企业社保负担
过去,社保缴费基数的确定,以统计部门发布的上一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以社会平均工资的300%作为上限,60%作为下限。
“过去非私营单位多,统计部门主要是依靠规模以上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等城镇非私营单位所作的统计报表来计算社会平均工资。由于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较高,如此计算导致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总体偏高,不少劳动者表示‘被平均’。”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董克用告诉记者。
改革开放40年来,民营企业蓬勃发展,民营经济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贡献了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7年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显示,非私营单位为7.43万元,私营单位为4.58万元。
一方面绝大部分劳动者在城镇私营单位就业,另一方面,他们的年平均工资低于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这种情况下,董克用认为,改用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能反映各地工资的真实情况,以此作为缴费基数,更符合实际。
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秘书长房连泉对此观点表示认同。他告诉记者,目前城镇私营单位的年平均工资约为城镇非私营单位的60%左右,也就是说,在过去依据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来核定社保缴费基数时,该基数与城镇私营单位的平均工资基本持平。这也是过去大部分私营单位按照社会平均工资的下限来缴纳社保的主要原因。
此次将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纳入统计口径,房连泉认为将有助于调低社保缴费基数,降低企业的缴费负担。
房连泉分析,扩宽统计口径范围,将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纳入进来,预计最低缴费基数将下降20%左右。由于费率和费基是决定社保费缴纳水平高低的两个核心变量。加之即将降低的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便可减轻企业社保负担,还有望让企业合规缴费。
低收入者到手工资将增多 具体到参保人影响几何?
社会平均工资统计口径的变化,直接关系社保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而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的调整,在房连泉看来,对于工资处于上年社会平均工资60%与300%之间的大多数职工来说,此次缴费基数的调整对其“几乎没有影响”,因为按规定,如果缴费基数处于上下限之间,须以上一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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