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7月8日李某、张某到被申请人某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某商砼有限公司料棚工程项目从事钢结构安装施工,施工承包人为纪某、傅某。2017年7月8日上午10时许,李某、张某、郑某和李某4人高空作业坠落受伤,其中李某、张某伤势较重不治身亡,郑某经鉴定为轻伤一级,李某为轻微伤。但被申请人某工程有限公司、纪某和傅某却一直不闻不问,李某的妻子冯某、张某的妻子李某等遗属于2017年9月28向县仲裁委申请了劳动仲裁。
申请人请求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某工程有限公司对李某、张某伤亡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处理结果
经仲裁委调查,2017年7月9日施工承包人纪某、傅某涉嫌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1日县人民检察院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批准逮捕,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仲裁委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做出了中止审理的仲裁决定书,待人民法院做出刑事判决后再予审理。
2018年6月22日县人民法院对纪某、傅某二人做出了刑事判决书(【2018】冀0928刑初28号)。县人民法院认定:2017年5月30日纪某使用伪造的某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取得了某商砼有限公司料棚钢结构工程承包。2017年6月3日纪某将该工程分包给无相关资质的梁某。2017年7月8日纪某将剩余工程分包给无相关资质的傅某。仲裁委认为:纪某伪造了某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同傅某使用伪造的资质进行施工,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仲裁委不应当受理,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仲裁委决定撤销该案件,被申请人某工程有限公司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发包方某商砼有限公司审查资质不力,将料棚钢结构工程承包给持假资质的施工承包人纪某、傅某,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人社局张立清供稿,地址:吴桥县桑园镇长江路110号,邮编:061800,电子邮箱:wqshbxg@163.com,电话:13102718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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