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要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在现行省定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50%;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在现行省定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20%,降低费率期限自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
自2018年5月1日政策实施开始到2018年12月31日,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惠及全省226151家企业,为企业减轻负担共计33751.89万元,工伤保险平均费率由2017年的0.63%下降至0.54%,降低0.09个百分点,切切实实为企业减压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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