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医保局、市财政局近日下发通知,决定对福州市职工医保有关政策待遇进行调整。
三种职工医保并轨
惠及近5000名参保退休职工
根据医保政策,职工医保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由用人单位按其职工月工资总额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按其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当前(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4382.76元,最高不超过18783.24元。而对于福州市困难企业及其职工而言,因无法缴交这笔费用,于是,福州市此前制订了由用人单位和其职工根据实际情况而缴交的大病医疗保险、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即用人单位和职工仅缴交一定比例的保险费,但只能享受到相应的医保政策。如职工大病医保参保人员,只能享受门诊特殊病种和住院待遇,个人账户不能划拨;职工住院医保参保人员,仅可享受部分门诊特殊病种和住院待遇。
为了更好地让医保政策惠及群众,自2019年7月1日起,福州市将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与“统账结合”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轨,原参加福州市城镇职工医保大病统筹人员和原参加福州市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统一转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据了解,此举惠及全市近5000名参保退休职工。
首次参保连续缴费12个月
按正常参保人员享受待遇
根据通知,首次参加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连续参保时间(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外统筹区转入的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2个月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按照正常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保最高支付限额的50%标准执行。连续参保时间12个月(含)以上的,按正常参保人员享受医保待遇。
参加福州市职工医保人员因各种原因中断医保关系的,中断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中断时间不超过3个月(含)的,以本人当期医疗保险缴费工资为基数补缴后,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中断时间超过3个月的,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重新参保时,愿意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在补缴后12个月内,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按照正常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保最高支付限额的50%标准执行;不愿意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在重新参保缴费24个月内,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按照正常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保最高支付限额的50%标准执行。
普通门诊最高支付限额
由6000元提高至1万元
根据通知,将职工医保普通门诊最高支付限额由每人每年6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0000元。取消职工医保门诊特殊病种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的起付线。据了解,这是福州市近10年来首次提高职工医保门诊待遇。
同时,职工医保在职职工住院报销比例调整为:三甲医院报销85%、三乙医院报销86%、二级医院报销88%、一级医院和社区卫生院报销92%。退休职工按上述标准提高5%,起付标准及最高支付限额维持不变。
此外,原来由参保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职工医保大额医疗费保费65元/年·人,改为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统一支付。市医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以用人单位1000人计算,此举一年可让企业少缴医保费65000元,有利于节省企业成本,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记者 张铁国 实习生 吴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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