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云南省日前出台相关文件,明确从2019年1月1日起,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符合相关规定可享受参保缴费补助。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保障范围包括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2009年1月1日后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户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在册人员。征地后户人均耕地面积大于0.3亩,但尚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被征地农民,县级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纳入保障范围。
上述文件指出,被征地农民应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参保缴费补助。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每年可享受1次定额参保缴费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参保缴费补助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1000元,原则上不高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云南还明确,要严格执行“先保后征”,县级政府在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过程中,按照国家确定的土地级别,每亩增收不低于2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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