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政策
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执行时间: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政策
1.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执行时间:自2018年4月1日起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
三、水利建设基金减免政策
1.免征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执行时间: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2.按照《财政部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7〕51号)降低25%的基础上,再统一降低25%。调整后的征收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90号)规定的征收标准×(1-25%)×(1-25%)。
执行时间:自2018年7月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
3.在陕西省境内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减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0.6‰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其中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范围内,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减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0.4‰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执行时间: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水利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落实阶段性水利建设基金降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办综〔2018〕03号
4.个人(自然人)缴纳水利建设基金按缴纳流转税义务人政策确定,缴纳流转税的同时缴纳水利建设基金,流转税减免的水利建设基金同时减免。鉴于个人(自然人)自有二手房交易属于非经营、一次性行为,所以对于个人(自然人)二手房交易所取得的收入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政策依据:《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个人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相关问题的复函》陕财办综〔2016〕96号
四、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减免政策
1.失业保险。全省统一将失业保险费率由国家规定的2%降至1%,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1.5%降至0.7%,个人缴费比例由0.5%降至0.3%。
执行时间: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2.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5个月及以上
统筹地区,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浮30%。
执行时间: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3.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的统筹地区,须将费率调整到0.5%以内,并在此基础上下浮50%。
执行时间: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政策依据:《陕西省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8]27号
《陕西省人社厅、财政厅、地税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陕人社发[2016]19号
五、水土保持补偿费减免政策
1.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建设期间,按占用、扰动、损坏原地貌、植被或水土保持设施面积1.7元/平方米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矿产资源开采项日生产期间,煤炭按照原煤陕北每吨3.5元、关中每吨2.1元、陕南每吨0.7元;石油、天然气按照原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计征,每口油、气井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征收标准为1.4元/平方米·年。
3.取土、挖沙、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沙、采石量每立方米0.7元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每立方米0.7元计征。
执行时间: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发〔2017〕75号
国家税务总局铜川市税务局
2019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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