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海南省民政厅联合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海南省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 (试行)》,该办法明确了运营方应具备条件、确定运营方的程序以及所有权方和运营方权责等内容。
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的运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是具有一定的养老服务或医疗服务从业经历和经验;三是拥有专业的管理和服务团队;四是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确定运营方的程序,养老机构实施公建民营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产权交易机构通过公开方式确定运营方。在无法通过公开方式确定运营方时,经征求同级财政、发改部门意见,可以选择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品牌连锁养老服务企业或社会组织作为运营方,保证服务质量和效益。
(三)风险保证金和管理发展资金,通俗地来说就是押金和租金。风险保证金按照该机构国有固定资产投资(包括设施建设安装费、设备购置费)的1%计算,由运营方以押金形式向所有权方一次性缴纳;管理发展资金由运营方向所有权方逐年缴纳,原则上每年不低于国有固定资产投资的1%,管理发展资金可经协商后确定减免事宜,但减免不能超过3年。
能够享受特困救助供养政策的对象是,具有海南省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应当依法按照规定程序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纳入特困救助供养以后,可以享受政府提供的四个方面的救助:
一是提供基本生活条件。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以通过实物或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目前,我省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救助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下一步还要适当提高。
二是提供基本照料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或基本不能自理的对象在日常生活和住院期间给予必要的照料服务。目前,我省对失能人员的照料护理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0.7倍,半失能人员的照料护理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0.4倍。
三是提供疾病治疗救助。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也就是对特困人员的疾病治疗实行全额报销。
四是提供丧葬服务。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亲属办理。丧葬费用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目前我省特困人员丧葬标准为不超过12个月的基本生活费即不超过7200元。(闵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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