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发布了《关于加快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指出,将稳定社保缴费方式,延用社保缴费基数,平稳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落实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社保补贴政策,确保总体不增加企业负担。
26日,在《关于加快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的新闻发布会上,福建省税务局副局长邱大南表示,延用社保缴费基数并非单纯意义上的某一具体数字,而是指社保缴费基数延用原来的政策口径缴交,当前福建省执行的缴费基数口径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下限为不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上限为不超过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今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稳妥有序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各地要一律保持现有征收政策不变,确保征管有序,工作平稳。
邱大南表示,在国务院或国家部委、福建省政府出台新的政策之前,福建省社会保险费费率维持不变,待人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出台降低社保费率的具体实施办法后,福建省税务局将严格遵照上级的办法贯彻落实。
另外,为减轻民营企业负担,增强民营企业政策获得感,《意见》中指出,在税收方面,现行房产税按房产原值减除30%后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税额标准下调20%缴纳,并允许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在用地方面,提高工业用地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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