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公积金余额数十万元不能用,刚毕业的子女却因为余额、年限不够,无法使用公积金买房。今后,这些障碍都将破除。
日前,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下发《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子女与父母之间相互调剂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根据该公积金政策最新的调整,将允许在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房时,同时申请使用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进而发挥住房公积金在家庭代际间的互助作用。
目前,部分刚刚就业的购房者,由于公积金缴存余额较少、缴存年限较短,导致公积金贷款额度较低。与此同时,他们的父母如没有再购房需求,缴存多年的公积金余额,只能“睡大觉”,等到退休时才能提取,公积金在家庭之中无法打通使用。
为进一步支持中低收入职工解决住房问题,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本实施细则。
《细则》明确,在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需符合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职工作为子女(或父母)的购房共有人、职工本人及配偶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况,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购房款
职工申请提取时应提供以下所需资料:职工身份证原件,相关婚姻证明原件,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证明(户口簿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或《商品房登记注册证》)原件、首付款收据原件,《个人征信报告》,以上所需资料时效为三个月。
职工符合支取条件的,凭提取所需资料,向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对于符合条件的,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将在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
提取申请次数、提取金额及时限,符合条件的职工可在购房行为1年内,凭所需资料向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其公积金账户余额,支取总额不能超过购房总额,提取方式为购房提现,提取次数限为1次。
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有权对职工提交的所需资料及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审核。提取申请人有义务接受并配合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相关调查。对于采取伪造、变造相关证明材料或者捏造事实违规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由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责令当事人退还所套取的住房公积金,并根据相关规定冻结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两年,取消其住房公积金使用资格,并将此情况通报当事人所在单位,同时依法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实施细则于2015年4月7日起实施,2018年11月23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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