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水平提高啦!本次调整,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都有上调,其中,伤残津贴每人每月最高增加468元。《工伤保险条例》于2004年1月1日实施。厦门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自2005年起已连续调整了13年。
满足条件的对象将补发待遇
什么是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简单来说,是指支付给一至六级伤残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供养抚恤金、达到生活护理等级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都是按月发的。按有关规定,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应该每年调整一次。
享受此次定期待遇调整的对象包括哪几类人?
据介绍,厦门市在2018年12月31日以前被鉴定为伤残一级至六级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以及达到生活护理等级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包括在2018年1月1日以前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定期待遇的老工伤人员),都是此次定期待遇调整的对象。
需要注意的是,已按2017年度厦门市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计发定期待遇的工伤职工,不参加本次调整。
导报记者了解到,经鉴定为一至四级属于工伤保险基金发放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工伤保险待遇部门将定期自动划拨至银行卡,无需另行申请。市社保中心已按照最新公布的方案落实到位,对满足条件的对象进行待遇补发。
伤残津贴设置了保底金额
本次调整后,一级至六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的伤残津贴分别为:一级468元、二级442元、三级416元、四级390元、五级364元、六级312元。调整后,一至六级伤残津贴保底金额分别为3396元、3207元、3019元、2830元、2641元、2264元。
其中,经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且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其定期待遇调整由用人单位负责落实。
需要注意的是,1995年至今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随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幅度低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幅度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调整后的生活护理费每月增加多少?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6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208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56元。
调整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如何计发?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增加额按供养对象调整如下:属配偶的,每人每月增加208元;属其他亲属的,每人每月增加156元。以上供养对象同时属孤寡老人或孤儿的,在其增加标准基础上再提高10%计发。(钱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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