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及《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将调整2018年度武汉地区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
(一)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计算口径
缴存单位应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调整当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18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应按2017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即职工2017年度工资总额÷12)核定。
职工工资总额计算口径应按《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标准
1、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7〕44号)规定,2018年度武汉地区中心城区在岗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750元,新城区不得低于1500元。
2、根据武汉市统计局2018年6月22日公布《关于2017年劳动工资统计数据的公告》,2017年武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79684元。
3、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高于上一年度武汉地区在岗月平均工资的3倍。
4、中央在汉企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参照武汉地区缴存政策标准的同时,也可参照总部标准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继续执行武汉地区现行的政策,即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8%;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根据各自实际情况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比例均不得超过12%。
三、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到正常的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款。
本通知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各缴存单位应根据本单位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调整职工当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度。2018年7月1日以前,已经按照2017年度的工资总额为职工调整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的单位,其调整有效。以前年度未按照政策规定标准足额为其职工缴存的单位,可就差额部分为职工进行补缴。在调整缴存额度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武汉住房公积金网站。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27日
“武汉关于调整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的通知”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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