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杨岸萌
昨天,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有关规定,我市对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调整对象为我市2017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待遇水平调整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伤残等级、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增加金额为:伤残一级205元,伤残二级195元,伤残三级185元,伤残四级175元,伤残五级165元,伤残六级155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实行定额调整,调整额度为8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100元)。1996年9月30日前发生的工伤,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
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按本次伤残津贴的调整办法执行。
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对1至4级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而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补差的老工伤人员,不按此次伤残津贴的调整办法执行,而是按2018年度省直基本养老保险调整办法执行。
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的具体细节,可按工伤保险支付渠道咨询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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