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为切实保障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我市自2018年1月1日起,调整本市范围内2017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相关待遇标准。至此,我市已连续14年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据悉,我市将有2200余人受益此项惠民政策。
本次调整继续坚持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的原则,根据伤残等级、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同情况调整金额。
其中,伤残津贴按伤残等级不同每月最高增加205元,最低增加155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增加8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月增加100元;1996年9月30日前发生的工伤,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
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在此次调整范围。
按照河南省人社厅《关于1-4级老工伤人员有关待遇的处理意见》规定,对一级至四级老工伤人员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而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补差的,不执行此次伤残津贴的调整。
根据有关规定,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本次标准执行。调整标准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并将于2018年12月底前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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