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户网站10月12日公布了民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166号建议的答复(民函〔2018〕665号)。
“陈建银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完善独生子女家庭养老政策的建议’收悉。您的建议很有针对性,对于完善独生子女家庭养老政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作用。经商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健康委、自然资源部、人民银行,现答复如下。”答复称,“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既是国家的长期战略任务,也是扶助计划生育家庭养老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包括广大独生子女年老父母在内的老年人养老问题。”
随后,答复从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政策、完善独生子女家庭养老保障政策、推动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等方面详细介绍了近年来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独生子女家庭养老服务保障工作方面的举措。
上述答复中提到的陈建银(女)代表是来自安徽代表团的全国人大代表,现任安徽省滁州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工会主席、人力资源部主任。据安徽当地媒体《合肥晚报》今年3月9日报道,今年首次参加全国两会的陈建银带来的建议关乎独生子女养老问题。
《合肥晚报》的报道指出:“‘自1982年开始,我国把计划生育作为基本国策,为响应国务院的号召,每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到2016年1月起,为遵循人口发展规律,实施全面二孩政策。’陈建银说,在此长达34年的历史进程中,数以万计的家庭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只生一个好’,大部分都成为独生子女家庭。
“如今,这一群体已逐步迈入老龄阶段,这些家庭的老人养老成为亟需解决的一件民生大事。如何完善独生子女家庭养老政策,实现这一群体老有所养?
“陈建银建议要出台与之相适应的普惠政策,要完善与计划生育政策相适应的养老政策体系,在住房、医疗、税收等方面出台可操作、针对性强的养老政策。
“比如,出台鼓励子女与父母就近或者共同居住的政策;对于随独生子女落户本地的老年父母,要建立养老金的异地支取、医疗保障的异地转移运行机制;提高独生子女父母高龄生活补贴,建立独生子女父母失能生活补贴和困难丧偶老人生活补贴;建立失能老人长期照顾保障制度,设立‘独生子女照料假’等等。
“同时,陈建银还建议,要分层次建立国有养老院,构建起中国特色的国有养老体系。对属于独生子女家庭的老人,建议在80周岁以后实行费用全免,70-80周岁以前适度收费;对独生子女中的‘失独’家庭、‘失能’老人,则在70岁以后,即实行免费养老。此外,要鼓励社会机构养老。在用地审批、项目立项、金融贷款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推动社会养老机构规模、质量与未来养老需求相适应。”
澎湃新闻注意到,民政部上述答复在介绍近年来完善独生子女家庭养老保障政策方面的举措时,间接回应了陈建银代表提出的构建起中国特色的国有养老体系建议:“国家对各种所有制主体一视同仁,不因‘国有’或‘民营’、‘社会资本’等称谓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实行民办养老机构与公办养老机构相同的用地政策。”
此外,民政部在上述答复中还表示,下一步,民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抓好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着力加强计划生育家庭养老服务保障和服务供给,着力兜底线、保基本、补短板、调结构,推动养老服务和产品供给主体更加多元、内容更加丰富、质量更加优良。
一是加大独生子女家庭财政补贴保障力度。完善现有的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等扶助政策,提高扶助标准,加强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养老支持力度。加大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增加养老服务供给。
二是以问题为导向做好政策研究。积极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社会救助、养老服务、监护责任等方面政策研究,开展“救急难”综合试点,加强临时救助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研究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享受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给予优惠待遇的具体措施,推动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人的后顾之忧。研究出台公办养老机构优先服务特殊困难老年人措施。通过推进分类施保、加快慈善机构建设、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实施临时救助等措施,为贫困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提供更多的物质帮助和生活照料服务。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加强制度研究设计。同时,民政部门也将立足自身职能,加强对失能老年人的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建设,为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奠定基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继续协调金融机构做好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异地领取工作,完善异地安置人员医疗保障运行机制,精简备案手续,优化备案流程,最大限度方便参保人员。
三是逐步建立完善支持居家社区养老的政策体系。认真贯彻落实“十三五”规划,进一步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统筹规划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的整合利用。深入推进中央财政支持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支持成年子女与老年父母共同生活,履行赡养义务和承担照料责任。支持城乡社区定期上门巡访独居、空巢老年人家庭,帮助老年人解决实际困难。
四是完善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政策措施。发挥政策综合激励效益。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国办发〔2017〕21号)要求,进一步细化养老服务领域优惠扶持政策,做好文件各项任务措施的落实工作。加大养老服务放管服工作力度。抓好《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民发〔2017〕25号)落实,通过压减审批流程,强化监管服务能力,进一步降低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的制度性成本。坚持“激发社会活力,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健全养老服务体系”的发展思路,将吸引社会力量参与的措施落实到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各项工作中,着力解决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面临的设施用地、金融支持、税费优惠、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加快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进一步加大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的激励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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