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与司法部起草了《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统一规范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相关要求,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0月1日起,国务院颁布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下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统一规范了诉讼前的医疗损害鉴定活动,从鉴定标准、程序和专家库等方面明确医疗纠纷民事处理过程中开展鉴定的统一要求。此次起草《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就是应《条例》要求对医疗损害鉴定的机构和人员条件、鉴定专家库、鉴定程序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何为医疗损害鉴定?
根据《办法》,医疗损害鉴定是指医疗损害鉴定机构组织相应专家,对委托人提交的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患者的损害后果、医疗过错行为与医疗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等专门性问题进行专业技术判断,并向委托人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医疗损害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同,前者为诉讼前鉴定,而后者为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据的司法鉴定。
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办法》规定,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遇有以下情形可以委托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即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的医学会或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医疗损害鉴定活动:
(一)医患双方对医疗损害责任有分歧,对医疗纠纷的解决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二)预计赔付金额数额较大的;
(三)委托人或者医患双方认为需要鉴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损害鉴定的费用应由医患哪一方承担?
《办法》规定,医疗损害鉴定以服务司法和社会为目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收费应当注重社会公益性。鉴定费预先向医患双方收取,最终按照责任比例承担。患方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鉴定费用的,可按规定申请相应的救助、援助。医疗损害鉴定收费由省级价格部门会同同级卫生、司法行政部门确定价格管理方式。
同时,《办法》对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不承担医疗损害责任的情形作出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医疗损害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其中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卫健委管理办法出台 医疗损害鉴定难题有望破解”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本文地址:http://www.shebaodata.com/xinwen/165000.html
为了社保知识的普及、信息的传播,中国社保网欢迎您转载分享。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
人众所周知,我国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是15年,但大部分人的工作年限却不止15年,也就是说,实际上的缴费年限远远超出15年;因此,即便增加缴费年限,对个人的影响也相对较...[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