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增强企业发展活力,根据部、省有关文件精神,自2018年5月1日起,我市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期限再延续一年,期限延续至2019年4月30日。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仍按19%执行;失业保险总费率仍按1%执行,其中用人单位费率0.5%,职工个人0.5%。
此外,自2018年5月1日起,新增工伤保险费率下调内容,我市工伤保险费率在现行费率基础上下调50%,期限暂执行至2019年4月30日,下调费率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降低到12个月支付水平的,停止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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