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在下岗后自己交养老保险,退休时才发现企业在上班时没给交养老保险,该怎么办?像这种情况,很明显是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我们单位应当给职工签订合同,交纳社会保险。从90年代以来,一直如此。
除非是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以前,原先国有企业的固定工人,他们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之前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用人单位不给职工缴纳社保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劳动者应当通过劳动监察机构和社保征缴机构进行维权。
有人说,社保违法补缴的追究时间只有两年。这种想法实际上是不对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是连续的,应当自违法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维权有效期。
比如用人单位2007到2017年12月,连续未给职工缴纳保险。劳动者在2019年12月以内,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维权是完全在合理有效期内的。
超出时效怎么办?比如到2020年在维权怎么办?这种情况下,劳动监察大队就无法受理了,劳动监察条例赋予的有效期就是两年。
不过社会保险征缴机构,仍然有权力征缴社会保险费。人社部对人大代表5063号建议的答复中明确,经办机构接到超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第一款规定两年有效期投诉后,一般也应按程序进行受理。
实际上,社会保险法中并没有投诉有效期的限制。而且我们的住房公积金也是这样公积金条例里面也没有投诉有效期的限制。
所以,这种情况应当向相应的社保稽核机构进行投诉。2019年1月1日,我们将社保费的征收交由税务部门管理。税务部门就变成了社会保险法中提交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因此,他们就有权利对企业欠缴社保的行为进行追缴了。
如果企业已经破产倒闭或者无法支付有关费用,劳动者为了顺利办理退休,也可以选择自己交纳承担社保费,这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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