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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申请工伤认定 千万不要“迟到”

 字体时间:2018-09-17来源:浙江工人日报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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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近日,咨询者曹某拿着一大摞诊疗资料和鉴定文件找律师寻求法律帮助。听完曹某的讲述,律师感到莫名的惋惜,其本可能享受到的工伤保险待遇,只因本人错过申请时效,竟变得遥不可及了。

20多岁的曹某是杭州某酒店管理公司的员工,2017年7月21日,曹某上班途中突遇沿街店铺的煤气瓶爆炸,身受重伤,经120急救医生抢救后诊断为失血性休克、创伤性肝破裂、右下肢损毁伤(后右大腿被截肢)、头面部多处裂伤、右肺挫裂伤、多发性肋骨骨折等。情况基本稳定后,曹某于2018年7月5日向司法鉴定中心申请对伤残等级、“三期”、劳动能力、护理依赖程度及后续治疗费用进行司法鉴定。2018年7月30日,鉴定报告的结论为:1. 评定人体损伤一项六级残疾,三项十级残疾;2. 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建议分别为300日、120日和120日左右;3.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4. 安装假肢后日常生活活动能力不构成护理依赖等级;5. 全身多处增生性瘢痕,后续仍需治疗,具体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

2018年8月底,曹某向该市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结果被告知,因事故发生时间为2017年7月21日,申请认定时已超过1年的时效期限,故无法办理。

【法规依据】

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以及因特殊情况经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延长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律师观点】

该条款明确了三点内容:一、有权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范围包括用人单位、受伤劳动者本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工会组织。二、不同主体各自申请工伤认定时应当遵守有关时效的要求。如果用人单位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没有提出或根本就没打算要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作为事故当事人的受伤者务必在1年内提出申请,如在本人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可委托近亲属赶在规定期限内递交。三、“30日”和“1年”的起算点限定为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因此,当事故发生时,就已经开始计时了。

以本案为例,根据司法鉴定报告的结论,可以想象曹某当时的受伤情况是非常危重的,不排除抢救后其本人仍长期处于昏迷、连续进行大型手术、身体机能受限的状态中,此时要求本人直接办理工伤认定事宜必然存在困难和障碍。但有关规定已经预留了克服困难的救济办法:一是可由近亲属代办,二是规定了一年的合理缓冲期限。一般人在这两个条件下应该都能完成申请材料的递交。然而现实中,不少受伤劳动者因为没有头绪、完全不懂、道听途说或者依据自己的片面理解进行处理,最终错失申请条件,非常可惜。

其实,申请材料的递交仅仅是工伤认定过程的第一步,最终能否实际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关键是取得肯定性的认定结论。但假如连排队也排不上,又如何进入实质性审查程序,结论更成了“空中楼阁”。

本案,曹某的受伤起因于第三人侵权行为,可以要求第三人进行人身损害赔偿,但法律并不排斥在法定情形下劳动者还可同时享受应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只不过须以其取得申请认定的“敲门砖”为前提。律师提醒,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劳动者一定要有“时间”观念,否则,差之毫厘失之千里。

(盛凌  作者系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企业劳动人事部主任,拱墅区总工会法律服务队志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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