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网讯(株洲晚报记者 赵露 通讯员 李绍宾)日前,我市出台《株洲市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通知明确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等群体进行社会保险补贴。
《通知》指出,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满足企业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就业困难人员指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按规定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登记失业人员。
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满足企业应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的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指在毕业的自然年度内未实现就业的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毕业生。
通知规定,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应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对从审批具备享受资格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应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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