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夫人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夫人公司)的员工彭某,下班后与同事一起到餐厅吃饭,饭后在回家途中遇到车祸身亡。其母申请工伤认定,获得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东城人社局)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社局)的支持。最近,金夫人公司不服工伤认定,向北京西城法院起诉东城人社局和北京市人社局,要求撤销工伤认定。西城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驳回金夫人公司的诉求。
员工深夜下班聚餐遇车祸身亡
金夫人公司称,2016年11月11日,彭某与友人深夜在外聚餐,至12日凌晨1时许,聚餐结束后的彭某在归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幸于2016年11月21日因救治无效死亡。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彭某无责任”。2017 年 1月17日,北京市东城人社局受理了彭某母亲张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并将彭某遭遇的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金夫人公司对此认定结果不服,提出行政复议。2017年10月31日,北京市人社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认定结果。
金夫人公司认为,事故当事人彭某与同事聚餐的性质不应认定为工作需要而发生的就餐行为,而且行政认定文书中都没提到彭某当晚有饮酒的情况,导致行政认定结果事实不清。同时,彭某参加私人聚餐后回家的途中被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法院调查认定,根据金夫人公司打卡记录记载,彭某下班时间为2016年11月11日的22:33。她与同事于当天23时30分到达单位附近的餐厅开始吃晚饭,于12日零时之后用餐完毕,乘坐同住的一同事的电动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双桥医院、朝阳区急救抢救中心救治,不幸于2016年11月21日12∶20死亡。
聚餐后回家是否属于下班回家途中?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那么彭某在下班吃饭后返家途中,属于下班途中吗?
金夫人公司认为,彭某事故发生当晚并非一人就餐,而是参加的有社交性质的五个人的烧烤聚餐,并非为解决正常的生理需求,脱离了上下班途中所能涵盖的合理区间。且事故发生时间距离彭某下班已经超过2.5小时,已经超出合理时间,不符合相关规定,所以不能认定彭某在“上下班途中”。
而东城人社局认为,彭某完成下班打卡后,与同事就近用餐符合生活必需,具有合理性,且就餐地点与彭某住所方向一致,就餐时间少于下班打卡距离交通事故发生的2.5小时,也存在合理性,所以彭某下班后在其工作地点前往居住地点的合理路线上,完成就餐后直接回家应认定为“下班途中”。
对此,西城法院认为,彭某下班时间为22:33,下班后和同事到单位附近的餐厅吃饭,属于必要的生理需求。金夫人公司认为晚餐性质为烧烤,且为了社交而进行聚餐,但法院没有支持这个理由。
“饮酒”是否影响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二)醉酒或者吸毒的”。因此,金夫人公司在诉状及庭审中主张彭某在事故当晚有大量饮酒情形。为了证明彭某当晚吃饭时有饮酒行为,金夫人公司还提交了彭某就餐的那家饭店的老板证言。老板证实,当天彭某等五人“聚餐时喝啤酒大概一箱”。交通支队笔录中没记载彭某饮酒一事。
东城人社局认为,饭店老板阐述的彭某饮酒一事与交通支队的笔录不同,而且这与本案缺乏关联性。
法院认为,尽管金夫人公司在庭审中提供了到庭证人证言证明彭某曾大量饮酒,但饮酒、大量饮酒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的醉酒是两个概念。金夫人公司无充分的证据证明彭某在事故发生当晚醉酒,故法院没有支持金夫人公司的观点。
工会律师说法:
四种情况可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公职律师于益介绍,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有四种情况可以认定为“下班途中”: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像本案中,彭某下班以后去吃饭,如果在单位和居住地之间合理范围内,应属于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另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接送孩子、买菜等,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于益律师告诉记者。
另外于益律师表示,劳动法律范围内对何为“醉酒”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参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中对于饮酒和醉酒驾驶的规定,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为饮酒,大于等于80mg/100ml为醉酒。
□本报记者 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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